省蚕学会

联系方式

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致电

0873-3860100

工作邮箱

ynscfs@163.com

或给我们留言

您当前位置:
首页
省蚕学会
学会管理

云南省蚕学会章程

来源:云南省蚕学会办公室 时间:2016-10-24 作者:云南省蚕学会 阅读次数:1884

云南省蚕学会章程

200532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云南省蚕学会。(英文译名:Yunnan Sericultural Society, 缩写:YS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云南省蚕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行业性和联合性的群众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又是云南省农学会所属的分科学会,业务上受中国蚕学会指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省蚕桑科学技术工作,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发挥学术民主,提倡优良学风,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大力宣传蚕业科学技术知识,积极推广普及蚕业新技术、新成果,开展科技服务工作,提高蚕桑科技水平。群策群力,民主办会,为促进云南蚕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蚕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在云南省农科院蚕桑蜜蜂研究所,住所在云南省蒙自县草坝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二)普及蚕桑科学知识,总结推广蚕桑先进技术和经验,介绍国内外蚕桑生产情况和科研活动;

(三)组织学习讨论,如报告会、讨论会、讲座、科研协作等学术活动,积极开展蚕桑科技、经济发展的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向党和政府反映蚕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和合理化建议,举荐人才促进人才交流。表彰和奖励在学术和科普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发挥学会的纽带和助手作风;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帮助蚕桑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为基层培训技术力量;

(六)加强学习的横向联系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蚕业科技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

(七)编辑会刊《云南蚕桑通讯》电子版、科普读物和有关蚕桑科技情报资料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和有关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者;

(四)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部门工作多年,具备一定经验和学术水平;或工作成绩显著和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蚕桑科技工作者、技术革新家和农民劳模。

(五)热心赞助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蚕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随交本人撰写的论文资料一篇;

(二)由本学会会员两人介绍;

(三)经学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经学会注册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学会聘任,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工作;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学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学会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科普工作者及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50/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3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