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蚕学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本会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现对我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本会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用印应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
2、本会印章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需经本会负责人同意、并经保管人员登记后,方可启用。
3、对不符合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盖章;由于违反本规定用印造成不良影响,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自负。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本会印章丢失时,保管人应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汇报,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