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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蚕学会章程(新)

来源:学会办公室 时间:2019-04-24 作者:杨海 阅读次数:1

云南省蚕学会章程

( 2018年3月22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云南省蚕学会。(英文译名:Yunnan Sericultural Society, 缩写:YS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云南省蚕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行业性和联合性的群众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又是云南省农学会所属的分科学会,业务上受中国蚕学会指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动员蚕丝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优良学风,促进蚕丝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蚕丝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蚕丝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振兴我国蚕丝科技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学会挂靠在云南省农科院蚕桑蜜蜂研究所,住所在云南省蒙自县草坝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二)普及蚕桑科学知识,总结推广蚕桑先进技术和经验,介绍国内外蚕桑生产情况和科研活动;

(三)组织学习讨论,如报告会、讨论会、讲座、科研协作等学术活动,积极开展蚕桑科技、经济发展的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向党和政府反映蚕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和合理化建议,举荐人才促进人才交流。表彰和奖励在学术和科普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发挥学会的纽带和助手作风;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帮助蚕桑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为基层培训技术力量;

(六)加强学习的横向联系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蚕业科技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由个人会员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蚕丝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蚕丝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学校毕业,在从事蚕丝专业科研、教学、生产等工作两年以上者;

3、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蚕丝科研、教学、生产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或工作有显著成绩和突出成就者。

4、从事蚕丝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及业务骨干。

5、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攻读蚕丝领域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品学兼优,可由所在院、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仍从事蚕丝业相关的工作,即可转为普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本学会会员两人介绍;

(三)经学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经学会注册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学会聘任,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学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按照上届理事会规定的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酝酿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奖励表彰事项和举办学术活动;

(十)决定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5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3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